一、年新农合情况
年度新农合每人各级财政和农民个人筹资元;其中中央财政元/人,自治区财政60元/人,市级财政30元/人,旗级财政30元/人,农民个人元/人。年全旗参合人数为人,共筹资万元。现已对全旗贫困户录入完成,发生费用的贫困患者进行提高比例报销,截止年10月19日以为人报销.64万元。
二、住院及门诊补偿
(一)住院补偿封顶线25万元,比例及起付线调整如下:
1、住院补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2、门诊统筹,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苏木乡镇卫生院或卫生室就诊,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80%。
3、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治区内的门诊治疗费用,补偿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65%。
年新型农村合作年建档立卡贫困人
医疗住院报销比例新农合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
名称
起付线
报销比例
医疗机构
名称
起付线
报销比例
苏木乡镇
医疗机构
%
苏木乡镇
医疗机构
75
%
旗县级
医疗机构
85%
旗县级
医疗机构
90%
市级医疗
机构(二级)
80%
市级医疗
机构(二级)
85%
市级医疗
机构(三级)
0
70%
市级医疗
机构(三级)
75%
自治区
医院
0
65%
自治区
医院
70%
自治区
内市外
60%
自治区
内市外
65%
区外
医疗机构
0
50%
区外
医疗机构
0
55%
(二)重大疾病:1、恶性肿瘤2、艾滋病机会性感染3、急性心肌梗塞(死)4、脑梗死、血友病,患者住院总费用补偿比例为70%。
继续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凡住院费用超过3万元的政策范围内补偿后个人自付可补偿部分,按50%给予二次补偿(外伤及重大疾病除外)。
2、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病种补偿。
门诊慢性病及特殊疾病补偿实行分类按比例报销,年度封顶管理的方式。慢性病自治区内补偿60%,自治区外补偿30%,特殊病种补偿70%,按病种设封顶线。
①慢性肾炎、高血压、慢性胃炎、胃溃疡、慢性支气炎、慢性盆腔炎、甲状腺功能低下、慢性炎性包块、子宫内膜异位症、骨性关节炎、化脓性中耳炎、颈椎病、慢性鼻窦炎、青光眼,哮喘、癫痫封顶线0元。
②肺心病、肺气肿、风湿性关节炎、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股骨头坏死、糖尿病、心肌病、肠粘连、慢性心功能衰竭、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慢性中度以上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紫癜、重症肌无力、类风湿关节炎、脊柱炎(强直性脊柱炎)、肾病综合症,封顶线1万元。
(2)特殊病种:①地方性甲状腺肿大、氟骨症、囊虫病、大骨节病。封顶线0元;②精神病封顶线1万元;③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及放化疗、再障贫血、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红斑狼疮、白血病、封顶线3万元
(3)慢性病大额门诊和重大疾病门诊的鉴定,由各旗县市区负责把关,严格核定,慢性病、特殊病种,有旗县市区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的可享受慢性病、特殊病种的待遇。对于同时患有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参合患者按最高的标准补偿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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